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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法规定及纳税人常见误区

来源:四川乾税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1-08   浏览次数:310次

  对于企业来说,最大的税务风险莫过于虚开发票,今天我们先来谈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及205条之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根据数额大小或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不同区间的量刑,并处不同程度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刑罚。  

  其次,实务中,纳税人常常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这样的错误认识:  

  错误认识1:只有开票方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实不仅是开票方犯此罪,介绍人、受票方也会犯此罪。比如:张某介绍A公司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介绍人的张某的介绍行为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再如:A公司为少缴税款,给予B公司好处,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让B公司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和B公司行为均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错误认识2:买发票被发现后,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后,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就认为自己没事。其实,只要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事后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也会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刑,而补缴税款,缴纳罚款行为只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错误认识3: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自己不获利就认为没事。部分财务人员会有这样的错误认识,以为只是帮忙免费介绍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从中赚钱就不构成犯罪;其实不然,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是否从中获利没有任何关系,不影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以上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法律规定及其常见误区,作为公司老板,尤其是处于第一线的财务人员一定要特别注意,要建立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必将为其错误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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