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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即征即退之安置残疾人

来源:四川乾税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1-09   浏览次数:282次

  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是指符合纳税信用级别条件的,在从事某些特定领域享受的一种税收优惠。即征即退与免税政策这些不同,他是通过先征后退的形式,也就是说虽然正常交税了,但是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就可以申请退税。这些领域包括资源综合利用、飞机维修劳务、软件产品、动漫产业、安置残疾人、黄金期货交易、铂金交易、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服务、风力发电等。今天我们就选择安置残疾人的内容,一次性把这个政策讲明白。  

  1. 残疾人的定义  

  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的自然人,包括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2. 退还的限额是当地最低工资的4倍  

  如果安置一位残疾人每个月可以享受的限额,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要享受这一条件,要求残疾人职工占比人数不得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得少于10人,但是盲人按摩机构除外,盲人按摩不少于25%,且安置人数不少于5人。  

  安置的残疾人不仅要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还要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保。给残疾人发放的工资还要求不低于省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的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残疾人职工占比人数不得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得少于10人的条件,就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就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于学校的企业。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以上就是关于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相关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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